(1990年4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號發布 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以下簡稱《標準化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對下列需要統一的技術要求,應當制定標準:(一)工業產品的品種、規格、質量、等級或者安全、衛生要求;(二)工業產品的設計、生產、試驗、檢驗、包裝、儲存、運輸、使用的方法或者生產、儲存、運輸過程中的安全、衛生要求;(三)有關環境保護的各項技術要求和檢驗方法;(四)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驗收的技術要求和方法;(五)有關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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