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的通知
閩政〔2016〕45 號 日期:2016.10.21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經研究,現將《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5日
(此件主動公開)
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
為切實加強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環境質量,根據國務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國發〔2016〕31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按照“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堅持預防為主、保護優先、風險管控,以改善土壤環境質量為核心,以保障農產品質量和人居環境安全為出發點,以改革創新為動力,強化源頭嚴防、過程嚴管、后果嚴懲,突出重點區域、行業和污染物,實施分類別、分用途、分階段管理,形成政府、企業和社會多方參與的土壤污染防治體系,促進土壤資源永續利用,大力推進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建設,努力建設機制活、產業優、百姓富、生態美的新福建。
二、工作目標
總體目標:到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體系基本健全,全省土壤環境質量總體保持穩定,農用地土壤環境得到有效保護,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環境風險總體得到管控。到2030年,土壤污染防治體系建立健全,全省土壤環境質量穩中向好,土壤環境風險得到全面管控。
主要指標: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1%左右,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5%以上,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到95%以上。
三、主要任務
(一)掌握全省土壤環境質量狀況
1.開展土壤環境質量詳查
2017年6月底前,完成全省土壤污染狀況詳查實施方案編制。在現有相關調查和監測工作基礎上,以農用地和工礦企業用地為重點,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詳查,查明耕地、園地等農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積、分布及其對農產品質量的影響,2018年底前完成;掌握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電鍍、制革、鉛酸蓄電池等重點行業企業(以下簡稱“重點行業企業”)用地中的污染地塊分布及其環境風險情況,2020年底前完成。按照國家有關要求,建立全省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定期調查制度,每10年開展1次。
責任單位:省環保廳牽頭,省國土廳、財政廳、農業廳等參與,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和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負責落實。以下均需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和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落實,不再列出
2.建立土壤環境監測體系
重點加強市、縣土壤環境監測能力建設,按照國家相關標準配備土壤環境質量監測所需儀器設備和人員。以廈門、泉州、福州、三明等土壤環境監測基礎能力較好的地市為依托,提升區域土壤環境監測能力。建立健全監測人員培訓制度,每年至少開展1次全省土壤環境監測技術人員培訓。各級政府要根據土壤環境監測事權,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加大對土壤環境監測等基礎能力建設投入,所需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責任單位:省環保廳牽頭,省農業廳、財政廳等參與
合理布設土壤環境監測點位。由省環保廳會同各相關部門統一規劃、整合優化土壤環境質量監測點位,2017年底前,完成土壤環境質量國控監測點位設置,建設覆蓋全省、布局合理、重點突出的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絡,按照國家統一規范開展監測和評價。在耕地、林地等布設土壤環境監測基礎點位,每5年開展1次監測,掌握全省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及其變化;選取蔬菜產業基地、果園和茶園集中分布區、飲用水水源地,以及重點行業企業用地及其影響區域等,布設土壤環境監測風險點位,每3年開展1次監測,掌握重點區域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及其變化情況。2020年底前,實現全省土壤環境質量監測點位所有縣(市、區)全覆蓋。
責任單位:省環保廳牽頭,省國土廳、農業廳、經信委等參與
3.構建土壤環境管理信息系統
結合全省生態環境大數據平臺建設,構建土壤環境管理信息系統。2017年底前,制定全省土壤環境管理信息系統建設方案。整合環保、農業、國土、科技等現有土壤監測數據,統籌土壤環境監測數據采集網絡,優化監測數據采集流程,力爭2018年底前完成系統構建,實現省—市—縣三級土壤環境數據共享、動態更新,并對接國家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加強數據共享,編制資源共享目錄,明確共享權限和方式,發揮土壤環境大數據在污染防治、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農業生產中的作用。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委托第三方運行維護等方式,提升土壤環境管理信息系統運行維護的專業化水平。
責任單位:省環保廳牽頭,省農業廳、國土廳、數字辦、經信委、衛計委、林業廳、住建廳、科技廳、海洋漁業廳等參與
(二)嚴格監管各類土壤污染源
1.強化工礦企業環境監管
加強日常環境監管。各地要根據工礦企業分布和污染排放情況,在2017年底前,確定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名單,實行動態更新。列入名單的企業每年要自行對其用地進行土壤環境監測,結果向所在地環保部門備案。有關市、縣每3年對重點監管企業周邊區域至少開展1次土壤環境監測,數據及時上傳省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結果作為環境執法和風險預警的重要依據。以電鍍集控區、制革集控區和鉛酸蓄電池生產集中區域等為重點,鼓勵企業優先選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無毒無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并采用先進的技術、工藝和設備,定期開展生產設備、設施巡查巡護,及時處理生產過程中材料、產品或者廢物的揚散、流失和滲漏等問題,防止土壤污染。各市、縣環保部門要定期開展重點行業企業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巡查,督促企業及時采取措施應對非正常運行情況。
責任單位:省環保廳、經信委負責
規范企業拆除活動。以工業企業“退城入園”較多的地市為重點,嚴格監管重點行業企業拆除活動,在拆除生產設施設備、構筑物和污染治理設施活動時,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事先制定殘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處置方案,并報所在地縣級環境保護、工信部門備案,防范拆除活動污染土壤。
責任單位:省環保廳牽頭,省經信委等參與
嚴防礦產資源開發污染土壤。以礦產資源開發集中區域為重點,推進綠色礦山建設,建立礦產資源集約開發機制,繼續開展礦產資源綜合利用示范基地和綠色礦山發展示范區建設。自2017年起,在全省鉛鋅、銅等礦產資源開發活動集中的區域,制定并實施重點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實施方案。2018年底前,完成我省鉛鋅礦污染專項整治。在返還采礦權人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或采礦權許可證續約時,采礦權人要按照現行國家有關技術規定,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開展土壤污染治理情況調查評估,調查評估結果向所在地縣級環境保護、國土資源部門備案。土壤污染治理納入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完成情況的重要驗收內容,礦山企業未開展土壤污染治理的,環境影響后評價不予通過。2017年底前,各市、縣要完成歷史遺留尾礦庫排查,制定綜合整治方案,優先在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上游和永久基本農田周邊地區開展整治工作。重點監管尾礦庫所在企業要在2018年底前完成環境安全隱患排查和風險評估,按規定編制、報備環境應急預案。強化對伴生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活動的輻射安全監管,自2017年起,稀土、鋯英砂等伴生放射性礦產開發利用企業每年要對礦區和廠區土壤進行輻射環境監測。
責任單位:省環保廳牽頭,省國土廳、安監局、經信委等參與
加強重金屬污染防治。重金屬污染防治國控區和省控區要持續推進重金屬污染整治,加快推進產業升級,強化環境風險防控。嚴格執行重金屬污染物排放標準并落實相關總量控制指標,提高制革、鉛鋅礦采選、鉛酸蓄電池、電鍍等行業準入門檻。新建的重點行業企業,原則上應布局在規范設立的工業園區內;加快推進現有涉重金屬行業企業進入園區集聚發展,在穩定達標排放的基礎上實施深度治理,進一步削減重金屬排放量。強化對重金屬污泥等工業固廢的綜合利用和安全處理處置。嚴格控制有色金屬生產、煉鋼、鐵礦石燒結和廢棄物焚燒等重點行業規模。
責任單位:省環保廳、經信委負責
2.規范廢物處理處置活動
由各市、縣負責開展重點行業企業及大宗固體廢物的堆存場所排查和整治,完善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等設施,2017年底前制定完成整治方案并有序實施。進一步健全危險廢物源頭管控、規范化管理和處置等工作機制,科學規劃和建設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在大型石化產業基地、以化工為主導行業的工業園區,以及規模化的皮革、合成革、電鍍專業集中區,配套建設危險廢物貯存處置設施。
責任單位:省環保廳、經信委牽頭,省發改委、國土廳、商務廳等參與
以電子廢物拆解集中區和拆船廠等為重點,引導企業采用先進適用加工工藝、集聚發展,集中建設和運營污染治理設施,不得采用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工藝或者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質,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責任單位:省環保廳、經信委牽頭,省國土廳等參與
3.防治農業面源污染
強化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加強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的指導和服務,強化典型示范引導,大力推廣先進工藝技術和生態養殖模式。以生豬養殖大縣為重點,組織開展畜牧業綠色發展示范縣創建活動,整縣推進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創新治理機制,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畜禽養殖污染治理,著力提高治理的專業化水平和防治效果。繼續開展畜禽養殖標準化示范創建,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可養區生豬規模養殖場標準化改造任務,實現零排放或達標排放。嚴格規范獸藥、飼料添加劑的生產和使用,防止獸藥、飼料添加劑中的有害成分通過畜禽養殖廢棄物還田對土壤造成污染。到2020年,規模化養殖場、養殖小區配套建設廢棄物處理設施比例達到75%以上。
責任單位:省農業廳牽頭,省財政廳、環保廳等參與
鼓勵農民增施有機肥,減少化肥使用量,以我省水稻主產區為重點,推廣秸稈還田、綠肥種植、商品有機肥生產等措施。推進化肥施用零增長行動,2016年底前,全省測土配方施肥技術推廣面積不低于2000萬畝(次)。科學施用農藥,推行農作物病蟲害專業化統防統治和綠色防控,在蔬菜主產區、水果優勢產區和茶葉優勢產區,建設綠色防控技術示范縣,2016年底前,完成28個示范縣建設,全省推廣應用面積達1000萬畝以上。健全完善“監管部門+農資企業+農戶”的農資監管信息化網絡,推行農業生產企業、農民合作社等新型生產經營主體實名購買農藥、獸藥制度,2016年底前,建成農藥、獸藥監管平臺。加強平臺線上巡查,適時掌握農藥、獸藥產品特別是高毒、高殘留農藥流向動態,及時調查處理購銷異常情況。建立以綠色生態為導向的農業補貼制度,自2017年起,選取地市級以上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列入省級規范社名錄的農民合作社等,開展綠色生態農業補貼試點。到2020年,全省主要農作物化肥、農藥使用量實現零增長,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有機肥養分還田率達到60%;測土配方施肥技術推廣覆蓋率提高到90%以上。
責任單位:省農業廳牽頭,省供銷社等參與
加強廢棄農膜回收利用。嚴厲打擊違法生產和銷售不合格農膜的行為。建立農藥包裝廢棄物和農膜回收處理體系,建設農村定點有償回收農藥包裝廢棄物和農膜站點,建立健全貯運和綜合利用網絡,自2017年起,在我省水稻主產區、蔬菜主產區、水果優勢產區和茶葉優勢產區,選擇部分縣(市、區)開展試點工作;到2020年,實現上述農產品主產區全覆蓋,廢棄農膜回收率達到80%以上。推行農業清潔生產,開展農業廢棄物資源化利用試點,形成一批可復制、可推廣的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技術模式。
責任單位:省農業廳牽頭,省供銷社等參與
加強灌溉水水質管理。各縣(市、區)每年至少開展1次主要灌溉水水源的水質監測。灌溉用水應符合農田灌溉水水質標準。
責任單位:省水利廳牽頭,省農業廳等參與
4.加強生活污染控制
結合宜居環境建設行動,在福州、廈門等地市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試點,完善城鄉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落實限制一次性用品使用制度。深入實施“以獎促治”政策,擴大農村環境綜合整治范圍,推進農村生活污水和垃圾治理,2020年底前全省70%以上行政村覆蓋農村污水處理設施,所有行政村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
責任單位:省住建廳牽頭,省發改委、財政廳、環保廳等參與
按照國家相關技術規范,對我省在用、停用和已封場的生活垃圾填埋場周邊土壤環境狀況進行調查評估,2018年底前,完成全省生活垃圾填埋場所的排查,摸清數量、分布及其對土壤環境的影響。嚴格規范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行管理,堅決查處滲濾液直排和超標排放行為,完善生活垃圾填埋場防滲漏、防揚散等措施。各地要加大生活污水處理廠污泥去向檢查力度,規范污泥處置。到2020年,市、縣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污泥無害化處置率達到90%以上。開展利用建筑垃圾生產建材產品等資源化利用示范。逐步建立全省有毒有害生活垃圾的收集貯存網絡和安全處置體系。減少過度包裝,鼓勵使用環境標志產品。
責任單位:省環保廳、住建廳牽頭,省發改委、住建廳、經信委、財政廳等參與
(三)加強農用地保護與安全利用
1.開展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定
2017年底前,根據國家技術規范,按污染程度將農用地劃分為優先保護類、安全利用類、嚴格管控類三個類別,以耕地、園地為重點,分別采取相應管理措施,保障農產品產地環境安全。以土壤污染狀況詳查結果為依據,開展耕地、園地土壤和農產品協同監測與評價,在福州、莆田、漳州等部分縣(市、區)開展試點基礎上,有序推進耕地、園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定,逐步建立分類清單,2020年底前,各設區市和平潭綜合實驗區要全部完成劃定工作,送省環保廳匯總審核后報省人民政府審定。根據土地利用變更和土壤環境質量變化情況,各縣(市、區)每3年對各類別耕地、園地面積及分布等信息進行更新。逐步開展林地等其他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定工作。
責任單位:省環保廳、農業廳、國土廳牽頭,省林業廳等參與
2.優先保護質量較好耕地和園地
各縣(市、區)要將符合條件的優先保護類耕地劃為永久基本農田,實行嚴格保護,確保其面積不減少、土壤環境質量不下降。支持各縣(市、區)推進實施耕作層土壤剝離再利用。產糧大縣、蔬菜主產縣、水果和茶葉產業重點縣要制定土壤環境保護方案,2017年底前完成。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要向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的地區傾斜。對優先保護類耕地和園地面積減少或土壤環境質量下降的縣(市、區),進行預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環評限批等限制性措施。
責任單位:省國土廳、農業廳、環保廳、水利廳、財政廳等負責
防控企業污染。禁止在優先保護類耕地和園地集中區域新建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行業企業,現有相關行業企業要采用新技術、新工藝,實施提標升級改造。
責任單位:省環保廳牽頭,省經信委等參與
3.積極推進耕地和園地安全利用
安全利用類耕地和園地集中的縣(市、區),要結合當地主要作物品種和種植習慣,制定實施受污染耕地(或園地)安全利用方案,建立防護隔離帶、阻控污染源,采取施用改良劑、翻耕、種植綠肥等農藝調控以及替代種植等措施,降低農產品超標風險。強化農產品質量檢測。到2020年,完成國家下達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務。
責任單位:省農業廳牽頭,省國土廳等參與
4.全面落實耕地和園地嚴格管控
加強對嚴格管控類耕地和園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劃定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嚴禁種植食用農產品;對威脅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安全的,有關縣(市、區)要制定環境風險管控方案,并落實相關措施。制定實施重度污染耕地種植結構調整或退耕還林計劃。探索實行耕地輪作休耕制度試點。到2020年,完成國家下達的重度污染耕地種植結構調整或退耕還林任務。
責任單位:省農業廳、林業廳牽頭,省國土廳、財政廳、環保廳、水利廳等參與
5.加強林地土壤環境管理
在林地分布區域,要建立產出食用林產品質量定期檢測制度,發現超標的,要及時采取種植結構調整等措施。嚴格控制林地的農藥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推廣生態控制、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病蟲害綠色防控措施。完善生物農藥、引誘劑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廣力度。對林地土壤污染問題突出的區域,應開展土壤環境質量調查評估與治理修復。
責任單位:省林業廳、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
(四)嚴格管控建設用地環境風險
1.建立調查評估制度
自2017年起,對擬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電鍍、制革、鉛酸蓄電池等行業企業用地,以及用途擬變更為居住和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共設施的上述企業用地,土地使用權人要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定,負責開展土壤環境狀況調查評估,調查評估結果向所在地縣級環境保護、國土資源部門備案;已經收回的,由所在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開展調查評估。
責任單位:省環保廳牽頭,省國土廳、住建廳、經信委參與
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農用地轉為城鎮建設用地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開展調查評估,調查評估結果報送市級環境保護、城鄉規劃、國土資源部門備案。
責任單位:省環保廳牽頭,省國土廳、經信委、住建廳、農業廳等參與
2.明確風險管控要求
自2017年起,各縣(市、區)要結合土壤污染狀況詳查情況,根據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結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塊名錄及其開發利用的負面清單,合理確定土地用途。符合相應規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地塊,可進入用地程序。暫不開發利用或現階段不具備治理修復條件的污染地塊,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劃定管控區域,設立標識,發布公告,限制人員進入、禁止土壤擾動,制定周邊影響區域環境保護方案,每年至少開展1次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氣環境監測;發現污染擴散的,責令相關責任方清理殘留污染,有關責任主體要制定環境風險管控方案,封閉污染區域,采取污染物隔離、阻斷等工程和管理措施,防止污染進一步擴散。
責任單位:省國土廳牽頭,省環保廳、住建廳、水利廳等參與
3.落實監管責任
各市、縣要將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要求納入城鄉規劃和供地管理,土地開發利用必須符合土壤環境質量要求。各級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等部門在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等相關規劃時,應充分考慮污染地塊的環境風險,合理確定土地用途。
責任單位:省國土廳、住建廳牽頭,省環保廳參與
各級城鄉規劃部門要結合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加強城鄉規劃論證和審批管理。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地塊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加強土地征收、收回、收購以及轉讓、改變用途等環節的監管。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要加強對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狀況調查、風險評估、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等活動的監管。建立規劃、國土、環保等部門間的信息溝通機制,實行聯動監管。
責任單位:省國土廳、環保廳、住建廳負責
(五)強化未污染土壤保護
1.加強空間布局管控
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在紅線區域實施最嚴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和產業退出制度。全面落實主體功能區規劃,合理布局重點行業企業,實行規劃環評與建設項目環評聯動機制,加強規劃區劃和建設項目布局論證,根據土壤環境等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合理確定區域功能定位和空間布局。
責任單位:省住建廳、環保廳牽頭,省發改委、國土廳、經信委、水利廳、農業廳、林業廳等參與
實施建設用地總量控制和減量化管理,完善用地控制指標和定額標準,建立節約集約激勵和約束機制,實行城鄉建設用地“三界四區”(“三界”即規模邊界、擴展邊界、禁建邊界,“四區”即允許建設區、有條件建設區、限制建設區、禁止建設區)管理,落實土地用途管制。鼓勵工業企業集聚發展,建立完善節約集約用地評價體系,修訂完善各行業用地標準和控制指標,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嚴格執行相關行業企業布局選址要求,結合推進新型城鎮化、產業結構調整和化解過剩產能等,有序搬遷或依法關閉對土壤造成嚴重污染的現有企業。結合區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學布局生活垃圾處理、危險廢物處置、廢舊資源再生利用等設施和場所。
責任單位:省國土廳、經信委牽頭,省發改委、環保廳、水利廳、農業廳、林業廳等參與
2.加強海岸帶環境保護
沿海各市、縣要重點監督沿海工業區污水達標排放,對現有超標排放陸源污染物的單位實施限期治理,依法嚴查船舶及相關作業活動等向灘涂非法排放油類及油性混合物、含油污水、船舶垃圾、廢棄物、傾倒有毒有害物質等環境違法行為。加強岸線資源保護與優化利用,制定科學的港口發展規劃,保護濱海濕地,有效控制主要排海污染物。以陸源污染防治為重點,確保臨港工業區入海排污口主要污染物濃度穩定達標。沿海市、縣要加強灘涂環境保護,定期開展巡查。
責任單位:省海洋漁業廳牽頭,省國土廳、環保廳、農業廳、林業廳、交通廳、福建海事局等參與
3.防范建設用地新增污染
自2017年起,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要與重點行業企業簽訂土壤污染防治責任書,明確相關措施和責任,責任書向社會公開。排放重點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在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時,要增加對土壤環境影響的評價內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體措施;需要建設的土壤污染防治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有關市、縣環境保護部門要做好有關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管理工作。
責任單位:省環保廳牽頭,省經信委等參與
(六)有序開展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
1.明確治理與修復主體
按照“誰污染,誰治理”原則,造成地塊土壤污染的單位或個人要承擔治理與修復的主體責任。責任主體發生變更的,由變更后繼承其債權、債務的單位或個人承擔相關責任;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由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或雙方約定的責任人承擔相關責任。責任主體滅失或責任主體不明確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依法承擔相關責任。責任主體怠于承擔相關責任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代為履行,相關費用由有關責任主體承擔,環境保護部門要依法對怠于承擔相關責任的主體進行處罰。
責任單位:省環保廳牽頭,省國土廳、住建廳參與
2.有序推進治理與修復
制定治理與修復規劃。按照國家統一要求,2017年底前,編制完成全省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規劃,建立省、市、縣三級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項目庫。2018年底前,各設區市要組織有關縣(市、區)以影響農產品質量和人居環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問題為重點,制定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規劃,明確重點任務、責任單位和分年度實施計劃,報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責任單位:省環保廳牽頭,省農業廳、住建廳、國土廳等參與
確定治理與修復重點。各市、縣要結合城市環境質量提升和發展布局調整,以擬開發建設居住、商業、學校、醫療和養老機構等項目的污染地塊為重點,開展治理與修復。污染耕地集中區域所在的設區市要優先組織開展治理與修復;其他設區市要根據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環境風險及其影響范圍,確定治理與修復的重點區域。到2020年,完成國家下達的受污染耕地治理與修復任務。
責任單位:省國土廳、農業廳、環保廳牽頭,省住建廳參與
監督目標任務落實。建立工程進展調度機制,設區市每半年向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工作進展情況。建立通報制度,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定期通報有關情況,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督導檢查。建立成效評估制度,有關設區市可委托第三方機構,按照國家關于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成效評估的技術規定,對本行政區域有關縣(市、區)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成效進行綜合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
責任單位:省環保廳牽頭,省住建廳、農業廳、國土廳參與
3.強化治理與修復工程監管
治理與修復工程原則上在原址進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以及修復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固體廢物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轉運污染土壤的,有關責任單位要將運輸時間、方式、線路和污染土壤數量、去向、最終處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環境保護部門報告。工程施工期間,責任單位要設立公告牌,公開工程基本情況、環境影響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環境保護部門要對各項環境保護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工程完工后,責任單位要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治理與修復效果進行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終身責任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第三方機構的指導、監督,建立相關機構的誠信檔案,將第三方機構誠信檔案納入社會信用信息管理平臺,并向社會公開。
責任單位:省環保廳牽頭,省住建廳、農業廳、國土廳、發改委參與
(七)推進土壤污染防治先行先試
1.建設土壤環境保護示范區
在漳州、三明、南平等地市啟動土壤環境保護示范區建設,重點在土壤污染源頭預防、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監管能力建設等方面進行探索。有關設區市人民政府要編制示范區建設方案,報省環境保護、財政主管部門備案。省級財政視情況從中央土壤污染防治等資金中給予傾斜。
責任單位:省環保廳、財政廳牽頭,省發改委、國土廳、住建廳、農業廳、林業廳等參與
2.開展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試點示范
2017年底前,綜合考慮土壤污染程度、土地利用類型、地區代表性等因素,選擇重污染企業污染地塊,以及受污染耕地和園地、蔬菜基地等,啟動5至8個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試點示范工程,打造一批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典型案例,形成可推廣、可復制的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技術模式。
責任單位:省環保廳、財政廳牽頭,省住建廳、農業廳、國土廳、科技廳等參與
(八)強化土壤環境法治
1.完善地方法規標準
以《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辦法》為基礎,加快制訂《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研究制定污染地塊、農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廢棄農膜回收利用和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等相關規定。研究制定省農用地、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制定省土壤環境損害鑒定、土壤環境監測、調查評估、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等技術指導文件。出臺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等技術規范。到2020年,全省土壤污染防治法規標準體系基本建立,土壤環境監督管理、調查評估、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等方面的制度基本健全。
責任單位:省環保廳牽頭,省法制辦、質監局、國土廳、農業廳、住建廳、經信委、林業廳、水利廳等參與
2.加強環境監管執法
明確監管執法重點。重點監測土壤中汞、鉛、鎘、銅等重金屬和多環芳烴等有機污染物,重點監管有色金屬采選、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電鍍、制革、鉛酸蓄電池等重點行業,以及產糧大縣、蔬菜產業重點縣、果茶產業重點縣、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城鎮建成區、畜禽集中養殖區等區域。
責任單位:省環保廳牽頭,省經信委、國土廳、住建廳、農業廳等參與
加大執法力度。提高環境執法人員執法能力和水平,對全省環境執法人員定期開展土壤污染防治專業技術培訓。加強土壤環境日常監管執法,建立環保、公安等多部門聯合執法機制,嚴厲打擊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違法違規存放危險化學品、非法處置危險廢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設施、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等環境違法行為。開展重點行業企業專項環境執法,重點查處焚燒電子垃圾等環境違法行為和皮革與電鍍等違法生產企業等,對嚴重污染土壤環境、群眾反映強烈的企業進行掛牌督辦。對土壤污染違法行為應及時依法處罰,對涉嫌犯罪的,應及時移送公安機關查處。提高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能力,完善各級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預案,加強環境應急管理、技術支撐、處置救援能力建設。國土、農業、住建等相關部門應按職責分工,配合開展土壤污染防治專項執法工作。完善環境行政執法和司法的銜接工作機制,推動環保、公安等執法案件信息錄入共享,鞏固和提升執法效果。
責任單位:省環保廳牽頭,省經信委、公安廳、國土廳、住建廳、農業廳等參與
(九)加大科技支撐力度
1.加強適用技術研發和推廣
支持土壤污染治理修復研究與應用,完善科技成果轉化機制,充分發揮海峽技術轉移公共服務平臺等成果轉化平臺作用,推動環保產業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支持建設省級土壤污染防治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積極開展國際合作研究與技術交流,針對全省土壤污染防治需要,重點引進消化土壤污染風險診斷評估、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等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
責任單位:省科技廳牽頭,省發改委、環保廳、教育廳、經信委、國土廳、住建廳、農業廳等參與
2.開展土壤污染防治科學研究
安排科技計劃項目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研究工作。依托省內外相關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企業等科研單位,研發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治理與修復技術,工礦企業污染地塊的調查評估、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技術,以及先進適用裝備和高效低成本功能材料(藥劑)。開展省級土壤污染防治重點實驗室建設。
責任單位:省科技廳牽頭,省財政廳、教育廳、經信委、環保廳、發改委、國土廳、住建廳、農業廳、林業廳等參與
3.推動治理與修復產業發展
推動有條件的市、縣建設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技術示范基地。建立健全監督機制,加強對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從業單位的監管。鼓勵第三方社會機構參與土壤環境監測評估等活動。加大政策扶持,推動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的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發揮“互聯網+”模式作用,加快完善覆蓋土壤環境調查、分析測試、風險評估、治理與修復工程設計和施工等環節的產業鏈,培育一批綜合實力較強的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企業。
責任單位:省經信委牽頭,省環保廳、發改委、科技廳、國土廳、住建廳、農業廳、工商局等參與
(十)構建全社會共治體系
1.明確工作責任
各市、縣人民政府是落實本實施方案的主體,要抓緊研究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確定土壤污染防治的目標、任務和具體措施。2017年3月底前,各設區市要編制完成工作方案,并報省環保廳備案。各地要把土壤污染防治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建立協同推進的工作機制,強化監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實。
責任單位:省環保廳牽頭,相關部門參與
建立全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研究解決重大問題。省環保廳要加強統一指導、統籌協調和監督檢查,各有關部門要認真按照職責分工,協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相關工作。每年1月底前,省環保廳要將上一年度工作進展情況向省政府報告。
責任單位:省環保廳牽頭,省發改委、科技廳、經信委、財政廳、國土廳、住建廳、水利廳、農業廳、林業廳等參與
落實企業責任。各級各有關部門要督促企業加強內部管理,將企業環境違法行為納入社會信用體系。企業要按照環保規范要求,采用先進的生產工藝和治理技術,確保達標排放;將土壤污染防治納入企業環境風險評估、環境安全隱患排查和風險防控體系建設;按規定編制和報備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定期開展環境應急演練;自覺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的主體責任,接受社會監督。因生產、經營活動或突發環境事件導致土壤污染的企業和單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擴散,避免對地下水造成污染,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
責任單位:省環保廳牽頭,省經信委、農業廳等參加
2.加大財政投入
各級財政要加大對土壤污染防治的財政投入,主要用于土壤環境調查與監測評估、日常監管能力建設、科技研發、試點示范等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統籌相關財政資金,將農業綜合開發、高標準農田建設、農田水利建設、耕地保護與質量提升、測土配方施肥等涉農資金,更多用于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的縣(市、區)。省級財政可對優先保護類耕地面積增加的縣(市、區)予以適當獎勵。全面落實國家扶持有機肥生產、廢棄農膜和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等企業的激勵政策。
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牽頭,省環保廳、發改委、國土廳、農業廳、水利廳、經信委等參與
3.發揮市場作用
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第三方治理、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等方式,加強商業模式創新,吸引更多社會資本參與土壤污染防治,推動受污染耕地和工礦企業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加快培育壯大一批環保產業龍頭企業和綜合性環境服務集團公司,提高土壤污染防治的專業化水平。積極發展綠色金融,鼓勵各類金融機構加大對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項目發放綠色信貸的力度。支持銀行和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企業發行綠色債券,鼓勵對綠色信貸資產實行證券化。探索在重點行業推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
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發改委、環保廳牽頭,省金融辦、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銀監局、福建證監局、福建保監局等參與
4.加強社會監督
推進信息公開。根據土壤環境質量監測和調查結果,適時公布全省及各設區市土壤環境狀況。重點行業企業要依據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其產生的污染物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排放總量,以及污染防治設施建設和運行情況。
責任單位:省環保廳牽頭,省國土廳、住建廳、農業廳等參與
建立公眾參與制度。實行有獎舉報,鼓勵公眾通過“一網兩微一平臺”“12369”、信函、電子郵件等途徑,對亂排廢水、廢氣,亂倒廢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監督。有條件的地方可根據需要聘請環境保護義務監督員,參與現場環境執法、土壤污染事件調查處理等。鼓勵種糧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以及民間環境保護機構參與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責任單位:省環保廳牽頭,省國土廳、住建廳、農業廳等參與
推動公益訴訟。有關市、縣檢察機關可依法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規定的機關或者有關社會組織對污染土壤等環境違法行為提起公益訴訟。沒有適格主體或者適格主體不提起訴訟,但社會公共利益仍處于受侵害狀態的,檢察機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司法機關的監督、訴訟及相關案件辦理工作。
責任單位:省高院、檢察院牽頭,省國土廳、環保廳、住建廳、水利廳、農業廳、林業廳等參與
5.開展宣傳教育
2016年底前,編制完成全省土壤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方案。利用多種手段,結合世界地球日等主題宣傳活動,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關知識,加強法律法規政策宣傳解讀,營造保護土壤環境的良好社會氛圍,推動形成綠色發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把土壤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融入黨政機關、學校、工廠、社區、農村等的環境保護宣傳和培訓工作。
責任單位:省環保廳牽頭,省委宣傳部、省新聞出版廣電局、教育廳、國土廳、住建廳、農業廳、糧食局等參與
6.加強目標考核
土壤污染防治目標責任考核納入黨政領導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考核體系。完善環保督察制度,將土壤污染防治作為環境保護督察的重點內容。2016年底前,省人民政府與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簽訂土壤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分解落實目標任務,明確年度考核內容。每年對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上年度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
責任單位:省環保廳牽頭,省委組織部等參與
土壤污染防治目標責任考核結果經審定后作為地方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和黨政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重要內容;作為對地方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及相關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綜合考評的重要參考。考核結果作為土壤污染防治相關資金分配的重要參考依據。
責任單位:省環保廳牽頭,省委組織部、省財政廳、審計廳、統計局、效能辦等參與
對年度考核結果較差或未通過考核的市、縣,提出限期整改意見,整改完成前,對有關地區實施建設項目環評限批;對整改仍不到位的,依法依紀進行責任追究。對在評估考核中瞞報、謊報的地區,予以通報批評,對有關人員區分情節輕重,予以誡勉、責令公開道歉、組織處理等;對盲目決策造成嚴重土壤污染問題的,按照黨政同責的有關要求,相關負責人需要承擔責任的,要依紀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已經調離、提拔或者退休的,依法依紀實行終身責任追究。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其他違反治安管理有關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責任單位:省環保廳牽頭,省委組織部、省監察廳、公安廳等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