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循環經濟標準化試點考核評估方案(試行)
國標委工一聯 [2011]12 號
為指導和推動國家循環經濟標準化試點(以下簡稱試點)工作,確保試點工作取得成效,根據《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循環經濟標準化試點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評估對象
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確定的國家循環經濟標準化試點單位。
二、考核評估工作的組織和內容
(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標準委”)會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試點考核評估工作,也可委托地方標準化主管部門會同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組織試點考核評估工作。
(二)考核評估工作應以國家標準委、國家發展改革委批復的總體要求為依據。考核評估內容分為四個方面:
1.循環經濟標準化工作模式;
2.循環經濟標準化基礎性工作;
3.循環經濟標準的宣傳及貫徹應用;
4.循環經濟標準信息平臺建設。
具體考核評估指標見“循環經濟標準化試點考核評估計分表”(附件1,以下簡稱“考核評估計分表”)。
三、考核評估工作的程序
(一)試點單位在試點期內發生過重大質量、安全、環保等事故的,國家標準委商國家發展改革委撤銷其試點資格。在試點期內如發生重大自然災害并影響試點工作開展的,國家標準委商國家發展改革委延期試點時間或者撤銷其試點資格。
(二)試點期滿后,試點承擔單位應按照考核評估計分表進行自查,自查合格的,在二個月之內向試點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提交考核評估申請表(考核評估申請表見附件2)和試點工作總結報告。試點工作總結報告應包括如下內容(也可單獨形成文件提交):
1.工作實施方案;
2.循環經濟標準化工作模式描述;
3.標準體系構建及標準明細表;
4.標準化宣傳工作及培訓相關情況介紹;
5.試點工作所取得的社會、經濟和環境效益分析;
6.試點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和經驗推廣計劃;
7.標準信息平臺建設相關內容;
8.試點年度工作總結;
9.試點工作期內,承擔或參加國際、國內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分會、工作組活動和進展情況,承擔或參與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制修訂情況及相應證明材料;
10.試點單位認為有必要提交的其它證明材料。
(三)試點單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會同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組織材料初審工作,初審合格后,由質量技術監督局向國家標準委提出書面申請,并附初審合格的相關材料(考核評估申請表和試點工作總結報告等)。
(四)國家標準委在收到申請后,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確定考核評估時間,成立考核評估工作組。
(五)考核評估工作組實行組長負責制,一般由5-7人組成。考核評估工作組由相關部門、行業協會、科研機構、大專院校等單位具有中高級職稱的人員組成。
(六)考核評估工作組具體實施考核評估工作。考核評估一般采取現場調研形式,考核評估程序包括:
1.宣布考核評估工作組成員、考核評估程序及有關事宜;
2.聽取試點工作匯報;
3.查驗反映試點工作情況的文件、記錄、標準文本等資料;
4.試點單位現場考察,并隨機進行試點單位員工標準化意識調查;
5.依據考核評估計分表進行測評,形成考核評估結論;
6.向試點單位通報考核評估情況,并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
四、考核評估的結論和后續要求
(一)考核評估采取綜合評分的辦法,最終得分為考核評估組所有成員的算術平均分。考核評估結論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兩個等級。
1.合格:得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
2.不合格:得分在80分以下。
(二)試點通過考核評估后,由試點單位向國家標準委報送三套試點工作總結報告。
(三)國家標準委商國家發展改革委,依據考核評估結論和上報材料,向通過考核評估的試點單位頒發“循環經濟標準化試點考核評估合格”證書。
(四)對考核評估結論定為“不合格”的試點項目,國家標準委商國家發展改革委確定整改期限,一般為3個月,并重新組織考核評估,仍未通過考核評估的,撤銷試點資格。
(五)考核評估合格的試點單位,一經發現申報材料與實際情況不符或給社會造成不良影響的,國家標準委商國家發展改革委后,可視情節做出書面警告、通報批評、限期整改、直至撤銷證書的處理。
五、附則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