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環境保護廳福建省農業廳關于印發《福建省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十三五”規劃》的通知
各設區市環保局、農業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環境與國土資源局、農村發展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國務院第643號令)要求,進一步指導和推進全省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實現區域生態環境質量改善,促進畜禽養殖業健康可持續發展,省環保廳會同農業廳制定了《福建省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十三五”規劃》。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福建省環境保護廳 福建省農業廳
2017年1月16日
(此件主動公開)
福建省畜禽養殖
污染防治“十三五”規劃
目 錄
前 言
加強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是轉變農業發展方式、推進現代農業建設、實現農業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任務。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農業發展不僅要杜絕生態環境欠新賬,而且要逐步還舊賬,要打好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攻堅戰。2015年中央1號文件對“加強農業生態治理”作出專門部署,強調要加強農業面源污染治理。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工作,“十二五”以來圍繞“穩增長、轉方式、強特色、保安全、提質量、促生態”的發展理念,加快轉變發展方式,調整優化產業布局,在畜禽標準化建設、科技創新推廣和生態化養殖等方面采取有力措施,取得明顯成效,促進了畜牧業穩定健康發展。與此同時,我們也要清醒地認識到當前我省畜禽養殖業依然存在廢棄物產生量大、綜合利用水平低,廢棄物資源浪費和流失嚴重的情況,部分地區畜禽養殖總量超過環境承載能力,區域生態環境受到嚴重威脅。
為了進一步推進全省“十三五”期間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優化全省畜禽養殖業發展布局,實現區域生態環境質量改善,促進畜禽養殖業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務院《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和《福建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要求,省環保廳會同農業廳組織編制了《福建省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十三五”規劃》(以下簡稱“《規劃》”)。《規劃》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以水環境容量承載能力測算分析結果為依據,把水環境質量改善作為目標,把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和總量減排作為手段和措施,明確了全省“十三五”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的主要目標、工作任務和保障措施。
考慮到“十二五”末,我省生豬廢棄物化學需氧量(COD)和氨氮(NH3-N)排放量分別占到畜禽廢棄物排放總量的84.3%和97%(2015年環境統計年鑒),本規劃以生豬養殖業污染防治為重點。
一 現狀與問題
“十二五”期間,國家和省里持續加大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工作推進力度,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2014年)和《畜牧法》(2015年)新增條款,對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定點屠宰企業等的選址、建設和管理;畜禽糞便、尸體和污水等廢棄物的科學處置提出明確要求,為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提供了法律保障。此外,出臺了《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2013年)、《關于進一步加強生豬養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六條措施的通知》(2014年)及其實施意見、《關于進一步加強重要流域保護管理切實保障水安全的若干意見》(2014年)、《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2015年)等規章制度,對進一步規范、指導和推進全省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主要工作有:
一是抓總量控制。按照“嚴控生豬養殖總量,做強家禽產業,加快草食畜牧業發展”的總體要求,優化畜牧業生產布局和生產結構,嚴格養殖準入門檻,嚴控生豬養殖總量,促進畜牧業結構調整與資源環境承載力相適應、與種植業布局相協調,實現種養平衡、源頭減排。“十二五”末,全省大部分縣(市、區)生豬出欄量得到有效控制。
二是抓改造升級。按照“一場一策”的要求,對全省可養區規模化生豬養殖場大力實施以糞污治理為主要內容的生豬規模養殖場標準化改造,財政給予資金補助,凡是未在規定時間完成改造任務的一律關閉拆除。各地對照省政府下達的年度改造任務,建立標準化改造的倒逼機制,逐場過關,推動建成了一批糞污達標排放或零排放的標準化規模場。
三是抓關閉拆除。強力推進禁養區及可養區不達標排放的生豬散養場(戶)的關閉拆除,積極引導養殖戶轉產就業,嚴防反彈回潮。部分禁養區關閉拆除力度大的地區,流域水質得到改觀。
四是抓無害處理。強化疏堵結合,推進覆蓋飼養、屠宰、經營、運輸等各環節的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體系建設。實行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財政補助和保險理賠政策,創新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與保險聯動機制,推廣病死豬無害化處理機械設備,完善處理設施,促進規范處理。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與公安部門聯手開展專項行動,依法嚴厲打擊隨意拋棄或制售病死畜禽等違法行為。
五是抓模式創新。積極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畜禽養殖污染治理和廢棄物綜合利用,探索推行第三方治理模式,著力提升治理專業化水平和防治效果。
六是抓督查考核。將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年度市長環保目標責任書考核范圍。建立季度督查機制,聚焦區域養殖業突出問題,加強對重點生豬養殖區域的聯合督導。
福建省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起步較晚,工作基礎薄弱,資金投入不足,主要問題體現在以下3個方面:
一是畜禽養殖污染成為部分地區水環境質量下降的首要原因。全省養殖規模總量雖有控制,但區域和流域養殖分布不均衡,部分區域養殖規模超出環境承載能力。部分地區禁養區劃定不規范、不科學,禁養區內養殖場(戶)“禁而不絕”,存在反彈回潮現象。部分小散養殖戶仍然存在治污設施簡陋、廢水廢渣直排等問題。畜禽養殖污染直接導致部分河流和湖庫的水質持續下降,甚至長期超標;水體富營養化導致的水華等災害對飲用水源地安全構成嚴重威脅。
二是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和污染治理不到位。部分小散養殖戶仍然缺乏廢棄物綜合利用和污染治理設施;規模養殖場已建設施閑置、非正常運行、不達標排放現象時有發現。治污責任落實不到位,少數地區在養殖戶的主體責任、政府的監管責任和企業的治理責任均不落實、機制和技術不完備的情況下,沒有進行科學嚴謹的論證,盲目擴大所謂“養治分離”的治理模式,導致集中治理變成集中排污。
三是規章制度不健全,部門聯動不足。《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對水環境污染的責任追究條款主要針對規模化排污企業,對農村小散養殖戶的適用標準不明確、環境損害難以界定,“法不責眾”的錯誤認知普遍存在。養殖業整治的部門合力尚未形成,對養殖場非法占用林地、耕地等現象未能得到及時查處。監管執法難度大、不到位、違法成本低,導致仍然存在無視環境代價,違法直排偷排現象,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劣幣驅逐良幣”的結果,正常養殖生產秩序被擾亂。
(三)面臨壓力
生態資源是福建最寶貴的資源,生態優勢是福建最具競爭力的優勢。我省是全國為數不多的大氣、水和生態環境質量全優的省份之一,但保持主要江河流域水質優良的壓力增大,優質水(Ⅰ、Ⅱ類水)比例持續下降,部分支流、小流域特別是農村地區小溪小河水質堪憂。隨著“十三五”時期科學發展、跨越發展步伐的加快,實現“環境質量只能更好,不能變壞”的目標難度加大,畜禽污染防治工作任重道遠。
“十三五”時期是我省加快建設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關鍵時期。必須從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出發,充分認識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把加強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作為促進畜禽養殖業可持續發展、改善區域環境質量的重要任務,科學規劃,合理安排,明確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導思想、總體目標和主要任務,并認真加以落實,切實保障區域環境安全和人體健康,推動全省畜禽養殖業的產業升級進程。
二 指導思想、原則與目標
(一)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按照“無害化、資源化、減量化、生態化”的要求,結合區域水環境容量測算分析結果,以保障生態環境安全為核心,以改善水環境質量和促進畜牧業健康持續發展為目標,以畜禽廢棄物綜合利用和主要污染物減排為主線,強化重點養殖區域監管,大力推行生態養殖,加大畜禽養殖污染執法監管力度,切實改善區域生態環境質量,促進現代生態循環農業發展。
(二)規劃原則
科學規劃,統籌兼顧。統籌環境保護與畜禽養殖產業發展的關系,科學引導產業提升整合,推進重點區域污染防治。
預防為主,利用優先。從產業布局、環境準入、生產過程監管等環節,提出畜禽養殖污染源頭防控措施。在技術模式選取、管理措施制定方面,突出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綜合利用。
因地制宜,分類管控。充分考慮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的復雜性,對不同地區、不同養殖規模的畜禽養殖單元采用差異化的防治模式,提高防治成效。
多元投入,社會共治。建立政府、企業、社會多元化投入機制,拓寬畜禽養殖污染防治項目資金渠道。強化部門協調聯動機制,引入第三方治理,推進社會共治。
(三)主要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4年)
(2)《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2015年)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
(4)《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環發〔2010〕151號)
(6)《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國務院第643號令)
(7)《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國發〔2015〕17號)
(8)《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81號)
(9)《全國農業可持續發展規劃(2015-2030年)》(農計發〔2015〕145號)
(10)《農業突出環境問題治理規劃(2015-2018年)》
(11)《農業部關于打好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攻堅戰的實施意見》(農科教發〔2015〕1號)
(12)《環境保護部 農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環水體〔2016〕144號)
(13)《環境保護部 農業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培育發展農業面源污染治理、農村污水垃圾處理市場主體方案>的通知》(環規財函〔2016〕195號)
(14)《環保部辦公廳 農業部辦公廳關于印發<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技術指南>的通知》(環辦水體〔2016〕99號)
(15)《福建省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工作方案》(閩政〔2015〕26號)
(16)《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閩政〔2016〕45號)
(17)《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重點流域水環境綜合整治的意見》(閩政〔2009〕16號)
(18)《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規范生豬養殖業管理的通知》(閩政辦〔2013〕141號)
(19)《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重要流域保護管理切實保障水安全的若干意見》(閩政〔2014〕27號)
(20)《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生豬養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六條措施的通知》(閩政〔2014〕44號)
(21)《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生豬養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六條措施的實施意見》(閩政辦〔2014〕158號)
(22)《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機制的通知》(閩政辦〔2015〕5號)
(23)《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福建省小流域及農村水環境整治計劃(2016-2020年)的通知》(閩政〔2016〕29號)
(24)《福建省農業廳 福建省環保廳關于加快推進生豬養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閩農牧〔2016〕38號)
(25)《福建省農業廳 福建省環保廳關于印發2016年小流域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閩農牧〔2016〕139號)
(26)《福建省環保廳關于關于進一步加強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統一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閩環保然〔2014〕35號)
(四)規劃范圍和期限
規劃范圍為:全省九個設區市和平潭綜合實驗區。
規劃期限為:2016-2020年,以2015年為規劃基準年。
(五)規劃目標
2017年底前,八大生豬養殖重點區域的小流域水質明顯改善。2018年底前,全省規模養豬場基本實現達標排放或零排放,匯入12條主干流及直接入海的小流域消除劣Ⅴ類水體,省級考核的重點整治小流域消除劣Ⅴ類水體。到2020年,畜禽養殖環境監管和污染防治技術支撐能力明顯提升,嚴重危害生態環境和群眾健康的突出畜禽養殖污染問題得到基本解決,規模畜禽養殖場(小區)配套建設廢棄物處理設施比例達到75%以上,畜禽糞便利用率達到75%以上,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量削減12%以上,全省小流域Ⅲ類以上水質比例達到90%以上。
三 主要任務
(一)主要任務
“十三五”時期,緊緊圍繞保障區域生態環境安全的根本目標,重點推進以下8項任務:
1.強化畜禽養殖污染源頭控制
堅持源頭管控,嚴格落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各地要認真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的要求,指導和督促新建、改建和擴建養殖場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實行環評報告書審批或環評登記表管理。編制環評報告書,應當根據畜禽養殖特點、環境承載能力及周邊需肥狀況,以廢棄物綜合利用為防治污染的根本途徑,重點論證項目選址的科學性、養殖數量的合理性、污染防治措施的經濟性和可行性,切實提高污染治理水平。要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督促建設單位落實環保“三同時”制度,如實主動公開建設項目環境信息。
2.大力推廣廢棄物綜合利用
根據利用優先的原則,以沼氣和生物天然氣為主要處理方向,以就地就近用于農村能源和農用有機肥為主要使用方向,因地制宜發展多種形式的畜禽生態養殖,推廣農牧結合、種養平衡、生態循環的發展模式,促進畜禽糞便等廢棄物綜合利用。探索推廣適合區域特點、經濟高效、可持續運行的綜合利用技術模式。引導養殖戶使用以畜禽糞便為原料的商品有機肥或規模化積造農家肥,鼓勵生豬規模養殖場或社會化集中處理場配套建設以豬糞為原料的有機肥廠。加強技術指導服務,引導養殖場戶配套建設廢棄物貯存、處理、利用設施并確保正常運行,做好畜禽養殖廢棄物還田利用工作。
新建、改建、擴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要實行雨污分流、糞便污水資源化利用。現有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要根據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設糞便污水貯存、處理、利用設施。散養密集區要實行畜禽糞便污水分戶收集、集中處理利用。對已實施標準化改造升級的養殖場加強跟蹤服務,定期開展“回頭看”。力爭在“十三五”期間,基本解決規模畜禽養殖場糞污處理和資源化問題。
3.全面推行病死豬無害化處理
各地要認真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機制的意見》(國辦發〔2014〕47號)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機制的通知》(閩政辦〔2015〕5號),逐步強化生產經營主體責任,落實屬地管理責任。以及時處理、清潔環保、合理利用為目標,堅持統籌規劃與屬地負責相結合、政府監管與市場運作相結合、財政補助與保險聯動相結合、集中處理與自行處理相結合,健全完善覆蓋飼養、屠宰、經營、運輸等各環節的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體系。各地應配套建設與養殖規模匹配的病死豬無害化處理設施,處理場所的設計處理能力應高于日常病死畜禽處理量,要依托養殖場、屠宰場、專業合作組織和鄉鎮畜牧獸醫站等建設病死畜禽收集網點、暫存設施,并配備必要的運輸工具。鼓勵跨行政區域建設病死畜禽專業無害化處理場。處理設施應優先采用化制、發酵等既能實現無害化處理又能資源化利用的工藝技術。積極推廣深埋法、焚燒法、化制法、發酵法等病死豬無害化處理技術,提高處理產物利用價值,推動實現處理產物資源化利用。
4.加快實用技術研發和技術推廣
加大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污染治理技術和節水節地養殖等實用技術研發投入。重點支持包括:高效除磷脫氮畜禽養殖污水處理技術、“三園+沼氣工程+畜禽養殖”模式、異位發酵床技術、高溫高濃度混合原料發酵工藝、沼氣提純、高效堆肥技術、廢棄物中的重金屬、抗生素等有毒有害物質脫除技術、沼液沼渣綜合利用技術、飲用沖水自動控水節水技術、多樓層養殖節地技術、廢棄物利用環境風險防控技術等畜禽養殖實用技術。
建設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實用技術示范工程。結合國家和省重大科研專項和工程項目實施,選取典型區域和代表性示范場,集成示范一批低建設成本、低運行費用、易于管理維護、符合生物安全的實用技術模式和示范點。各地也要根據本地實際,積極建立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技術示范點。通過試點示范,摸索有效的技術和管理模式,總結經驗,為大范圍開展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奠定基礎。
構建科研成果轉化和推廣平臺,及時發布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技術信息。開展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科技下鄉活動,推動有關科研機構與畜禽養殖場(小區)的“一對一”技術幫扶。各地要加強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專家和技術人員隊伍建設,定期組織專家咨詢、技術人員培訓等活動。
5.推行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見》(國辦發〔2014〕69號),第三方治理是推進環保設施建設和運營專業化、產業化的重要途徑,是促進環境服務業發展的有效措施。在嚴格落實畜禽養殖場戶污染治理主體責任、政府的監管責任和企業的治理責任的前提下,積極穩妥推進實施畜禽養殖污染第三方治理,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畜禽養殖污染治理和廢棄物綜合利用,規范養殖企業和第三方治理企業合作關系,約定治理標準、內容、費用。建立按量補貼機制,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運輸環節或資源化利用環節實施補貼,完善養殖場戶付費機制,保障市場主體獲取合理投資回報。鼓勵有條件的養殖區域,以市、縣為單位,采用環境績效合同服務等方式引入第三方治理,整建制推進畜禽養殖污染治理。
6.加強畜禽養殖污染監督性監測
要持續完善畜禽養殖污染監測體系,強化監督性監測,將納入國家和省重點監控、各地年度減排計劃并向水體排放污水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列入日常監測監管范圍,監測結果向社會公布。對畜禽養殖污染問題突出的區域,要加強水質監測和污染物溯源分析,提出控制污染物排放、改善水質的具體措施,推動地方政府切實加大整治力度。
提升畜禽養殖業環境監測能力,配備必要的監測儀器設備,加強監測技術人員培訓,全面提高專業監測工作水平。分規模在畜禽養殖場(小區)逐步推行污水排放在線監測、固體廢棄物處理設施視頻監控等管理方式。
7.加強畜禽養殖監管執法
加強重點流域和區域的日常巡查、排查和抽查,定期提請所在地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聯合開展畜禽養殖污染專項檢查和執法行動。將畜禽養殖場(小區)及其廢棄物綜合處理利用設施建設、運行和污染物排放等情況,納入常態化環境監督管理體系,并將日常監管情況及時向相關部門通報。對違反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證和環保“三同時”等制度、擅自停運污染防治設施、無證排污、超標排污、違法建設排污口等環境違法行為要依法嚴肅查處;對在禁養區內違規建設養殖場(小區),要提請政府堅決予以關閉拆除;對畜禽養殖污染問題嚴重,存在的環境違法行為長期未整改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要進行掛牌督辦,責令限期整改。嚴格把關動物防疫條件,落實《動物防疫法》第十九條關于飼養場(養殖小區)的管理要求。督促養殖場按照規定認真做好自行監測、信息公開等工作,切實履行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網格化監管格局,完善“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全面覆蓋、責任到人”的網格化環境監管體系,確保在第一時間發現、第一時間制止、第一時間查處生豬違法養殖和污染環境行為,嚴防畜禽養殖污染向流域支流源頭蔓延。
整合林業、國土、公安、交通、質監、住建、水利、電力等部門的監督執法力量,開展生豬養殖面源污染治理綜合執法專項行動,從產業鏈的各個環節入手,對畜禽養殖場非法占用林地、耕地,違反鄉村規劃;隨意拋棄病死豬、加工制售病死豬產品;非法轉供電;違規銷售獸藥、飼料;活禽(病死豬)上路手續不齊全等違法違規行為予以打擊,對涉嫌構成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公安機關依法立案偵查。各職能部門要強化依法履職、守土有責的觀念,加強協作,形成監管合力。
8.推進畜禽養殖場環境監管信息化
督促畜禽規模養殖場(小區)建立健全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臺賬制度,推進業務管理信息化、管理信息資源化、信息服務智能化。將轄區內禁養區的具體范圍與需要全面拆除的養殖場情況、非禁養區內畜禽養殖場(戶)詳細地址及面積、養殖種類和數量、所在區域(流域)環境敏感目標、污染防治設施建設與運行、廢棄物(包括糞便、沼渣、沼液和墊料等)處置利用情況等納入信息化管理平臺。
(二)強化重點區域污染防治工作
依據環保部《全國水環境容量核定技術指南》(2003),結合各地《水環境功能區劃》測算分析結果表明:我省部分地區水環境容量趨緊,在區域生豬出欄量接近省政府下達的“十三五”控制指標時,即使所有養殖場(戶)達到《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596-2001),流域水質超標風險依然較大。因此,本《規劃》將水環境容量趨緊,水質超標風險較大的20個縣(市、區),加上8個生豬養殖重點縣,共24個縣(市、區)劃定為“重點防治區域”,包括:福清市、長樂市、龍海市、平和縣、南靖縣、華安縣、長泰縣、德化縣、仙游縣、秀嶼區、涵江區、荔城區、城廂區、大田縣、古田縣、新羅區、漳平市、長汀縣、武平縣、連城縣,以及閩侯縣、尤溪縣、永定區、延平區,其中福清市、南靖縣、武平縣、新羅區既是水環境容量趨緊的縣份也是生豬養殖重點縣(“重點防治區域”與“超標河段”的分布關系見圖1)。
“重點防治區域”以外的縣(市、區)列為“一般防治區域”。對列入“重點防治區域”的24個縣(市、區)在前述8項基礎性任務的基礎上,在以下6個方面還需從嚴要求:
一是從嚴劃定禁養區。在國家《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技術指南》的基礎上,充分認識到轄區水環境容量趨緊的現狀,從嚴把握劃定標準,適當擴大劃定范圍,將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脆弱區納入畜禽養殖禁養區范圍。
二是嚴控養殖總量。在確保不突破省政府下達的出欄控制數前提下,進一步優化養殖業布局,嚴把環評審批關,適當壓減地區畜禽出欄控制數量。
三是提高廢棄物綜合利用水平。積極引進推廣畜禽廢棄物綜合利用新技術,加大培訓力度,提高管理水平,提高轄區養殖場廢棄物綜合利用水平,努力實現對廢棄物“吃干榨盡”,因地制宜推廣畜禽“零排放”治理模式。
四是加密水質監測點位。在各小流域交接斷面及重點區域交界斷面設立水質監測點,對水質進行監測并公布監測結果。
五是從嚴開展環境執法督查。定期開展生豬養殖污染防治專項監管執法檢查,對禁養區內回潮反彈的養殖戶堅決予以取締,對可養區范圍內不具備改造條件或改造不達標的養殖場堅決予以關閉拆除。
六是加大實施信息公開力度。對轄區內畜禽養殖場廢棄物綜合利用水平、污染物排放情況,及養殖區流域監測斷面水質監測結果,向社會主動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三)總體進度安排
1. 全面推進階段(2016年-2018年)
全面完成小流域禁養區及可養區內存欄250頭以下未提出改造方案或改造后仍不能達標排放的生豬養殖場(戶)的關閉拆除掃尾工作。完成可養區內生豬規模養殖場標準化年度改造任務,全面完成存欄5000頭以上和劣Ⅴ類小流域內所有生豬規模養殖場標準化改造;完成全省400家存欄1500頭以上生豬養殖場配套建設病死豬無害化處理機械補助項目,養殖環節病死豬無害化處理全覆蓋補助政策到位面100%,基本實現病死豬無害化處理。
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可養區內生豬規模養殖場(存欄250頭以上)標準化改造,全省規模養豬場基本實現達標排放或零排放。
2. 鞏固提升階段(2019年-2020年)
在鞏固前期污染防治成果的基礎上,提升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水平。開展成效評估,因畜禽整治不到位導致區域水環境質量不能達到環境功能區標準的地區,應有針對性的提出區域畜禽養殖污染整治提升方案和整改時間表。對已建成、存在運行不穩定,工藝落后、處置效率不高的廢棄物綜合利用設施、治污設施,實施提標升級改造。力爭2020年前,達到省政府下達的小流域水質達標要求。
四 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
地方各級政府要加強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組織領導。按照全省總體工作部署和要求,編制地方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或實施方案,明確本地區工作目標、治理重點、主要任務和保障措施。列入畜禽養殖污染防治重點的地區,要有針對性地細化年度實施計劃,結合地區實際將治理任務分解到縣(市、區),結合主要污染物減排工作抓好督促落實。
建立部門聯動工作機制。各地要整合農業、環保、公安、國土、林業、住建、水利、交通、市場監管、電力等部門力量,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監管服務體系。在加大可養區畜禽養殖場改造升級,生態養殖模式和廢棄物綜合利用推廣力度的同時,強化職能部門依法履職、守土有責的觀念,形成監管合力。嚴肅查處養殖廢棄物違規排放、養殖場非法侵占林地、耕地,違反鄉村建設規劃,隨意拋棄病死豬,加工制售病死豬產品,非法轉供電、反彈復養、違規銷售獸藥、飼料,活禽(病死豬)違規上路等違法違規行為。
(二)完善法規政策
應加快地方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法規制度建設。結合本行政區域具體情況,推動制定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管理制度,明確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總體要求、職責分工、管理措施等。
制定落實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扶持政策。研究制定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補償措施,重點圍繞畜禽養殖禁養區,制定并落實畜禽養殖場(小區)和養殖專業戶搬遷和關閉的補償措施,明確補償范圍、補償對象、補償標準等。根據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實際,研究制訂地方畜禽養殖污染物排放標準。制定、修訂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有關技術規范。
(三)健全投入機制
地方各級政府逐步加大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資金投入,充分運用財政、稅收、金融、價格等經濟手段,吸引地方和社會資金投入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優先制定和實施針對畜禽養殖廢棄物減量化、沼氣發電和有機肥生產使用等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污染治理設施建設和運營,以及環評收費等優惠和扶持措施。通過拓寬資金渠道,加強資金整合,逐步完善政府、企業、社會多元化投入機制。
(四)強化宣傳教育
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介和微信、微博等新媒體,廣泛宣傳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推廣農村畜禽養殖管理和污染防治實用技術,提高從業人員和群眾的環保意識。加強信息公開,對轄區內畜禽養殖場廢棄物綜合利用水平、污染物排放情況,及養殖區流域監測斷面水質監測結果,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營造政府引導、業主自律、群眾監督的良好氛圍。
(五)嚴格考核督查
將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列入黨政生態環保目標責任書考核內容,逐級下達“軍令狀”,層層傳導壓力,層層落實責任。農業、環保部門建立全省工作定期調度和通報制度,實行關閉拆除進展、標準化改造等工作進展每季度一調度、一通報。充分發揮督查、約談、問責手段,對工作相對滯后的責任人進行約談告誡,形成自上而下的考核評價體系和自下而上的督查問責機制,推動各項工作落實